我是卫生院职工.1996至今在同一地点做护士,2001年单位私有化,老板在2008年9月第一次同我签合同,后2013.2018两次续签。2019年3月单位被卫生局收购,注销,变公办卫生院,老板没有通知、解除合同、补偿、保险转移等。现公办单位不承认与原单位有关系,要重签合同。问题一,可否向卫生局主张解除合同的补偿(还是赔偿?),二,主张没签不定期合同的赔偿。三,原单位欠保险。对现在单位,不履行前单位(民办)义务,没签合同没交保险,现在要签固定期限合同,我在不想辞职的情况下,可否主张不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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