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8月16日在”行动英语”(牌匾名称)经营、教学处,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缴纳白***、孙***学费8300元/人(共计16600元)给该校老师,并由该处人员当场开具了收据两张,办事人员以公章不在为由,当日并未签署合同;2020年8月18日因白***母亲不同意在此处学习,所以由我先以微信方式通知老师,当日又按其工作人员要求去”行动英语”(牌匾名称)经营、教学处正式填写了书面退款文书,至我方提请诉讼时为止,仍未退还学费,在此期间我方多次与老师沟通,但对方以帮忙询问为由拖延,因双方并未签署合同,且白***并未在此处学习,;2020年8月18日,填写白****退款文书的同时,我方在”行动英语”(牌匾名称)经营、教学处与长春悦春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单人的《行动英语课程服务合同》,但是办事人员及合同当中均未告知合同的收款方与合同的履行方为不同的公司,我方直到2021年3月1日翻阅合同与票据时才发现收款方为长春行知广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2日被注销),且收款方法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合同履行方的主要负责人均为同一人----起诉合同欺诈,要求退钱可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