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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向李红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一年,月息3分。 同日甲公司与李红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名下的幸福小区1栋101室以10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李红, 未约定付款期限,亦未约定交房时间。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该合同在甲公司到期未还款时生效,生效后甲公司在7日内交房并 协助办理过户,交房后甲公司与李红之间的债务免除。否则,承 担违约金50万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李红依约打款,甲公司一直未还款,也未交付房屋。 2019年9月20日,李红要求甲公司要么交房要么还 钱。 问题:请提供诉讼路路径; 和李红的诉讼⻛险; 根据不同路径列出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江苏省-南京市2021-02-02 17:43:1218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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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沈长春律师
    月帮助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李红的诉讼应该是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回复于 2021-02-02 17:46:55 咨询他
  • 曾金峰律师
    月帮助104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的
    回复于 2021-02-02 17:50:5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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