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由于工作调动,想提前解约。合同第五条:乙方需缴纳租房押金1400元给甲方,主要用于合同期满终上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次性不计利息返还乙方。租期未满12个月押金不退。第八条违约处理: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均不得违约,如违约,则违约方应按照房屋个月的租金赔偿给对方房东认为根据这两条应该在不退押金的情况下再收取违约金。而我认为押金是否与违约金构成双重收费,押金本就是防止租客提前解约的预付款。请问律师按照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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