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事故疑问 1:我们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10月20号早上7点左右,我们这边是车主,和骑电动车的人发生碰撞,对方当时送往医院,期间我们交强险垫付18000,垫付伤者需要的外购药费用8400,后来伤者转院到上级医院,又垫付住院押金6000,后面对方律师出面担保,保险公司又用交强险垫付20000,伤者还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 2:交警判定双方同责,我们车定损9839,这个费用现在由我们自己垫付。 3:现在保险公司车损这边给我们的回复是车损这块的费用要扣除交强险的2000,剩下的才由我们事故双方对半分,请问扣除的2000块的交强险合理吗? 4:请问,这个事情的后续需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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