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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依照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执行) 出卖人应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36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能按上述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

合同纠纷山西省-长治市2020-12-12 12:01:3315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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