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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给第三人施工,分包单位对第三人出现工程款拖欠。现法院判决如下:总包单位就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支付义务。疑问:作为总包单位在做工程结算时,对第三人承担的支付义务范围内的款项可以直接转给第三人吗?还是仍然需要转给分包单位?

其他四川省-广安市2020-10-13 16:45:3313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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