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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2019年7月1号出交通事故, 脚踝骨折错位 ,对方全责。 经商量由对方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1月份左右做伤残鉴定为十级 。 2020年7月份入院取出内固定物钢板并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费用结算 , 保险公司于9月份中旬左右带着理赔员和医疗人员上门鉴定, 说是伤口有所恢复 鉴定结果达不到十级伤残不予赔付。 请问他们的说法合理吗? 伤残鉴定应该以什么时候鉴定的为准?如果打官司我们有胜算吗

医疗纠纷河南省-信阳市2020-10-11 20:07:4317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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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李良律师
    月帮助22
    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
    你好,如果鉴定是双方共同委托的话,就应该以鉴定结果为准。
    回复于 2020-10-11 20:11:4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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