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公益二类国有事业单位医院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写明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在提前书面通知期限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即可单方解除合同,这样是否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可提前三十天书面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条相冲突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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