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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建沈丹高铁,临时占用我家基本农田,合同上村委会和施工方为甲乙双方,到2015年工程结束,应该复垦土地,没有复垦,我想要从2015年到现在的补偿,如果我要求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临时占地补偿标准要,有法律依据吗?另外,国土部门说临时占地的行为没有经过他们,我们属于非法出租,要付法律责任吗?

公司法律辽宁省-本溪市2020-10-01 14:54:5818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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