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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杜某及其配偶谭某共育2子3女,2008年1月8日,杜某夫妇将其婚内取得的房屋一套赠与给次子杜小平(因杜小平当时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集资款项3万元)并做出赠与公证,公证书约定甲方自愿将上述房产赠与给乙方,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有生之年可以在此房居住。后该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杜小平与拆迁办签署了安置协议书,置换一套新的还建房,地处A小区12栋3单元201室。后因杜某其他子女不认可该公证书,认为杜某当时处于生病状态,意识不清,故不同意将还建房登记在杜小平名下

其他江西省-南昌市2020-09-29 14:54:5513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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