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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现有一离婚案以开庭三次、在第三次开庭中被告方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银行流水签字进行司法鉴定、这样问题就出现了银行流水签字并不是原告所签是原告父亲所签,开户行名、卡号都是原告父亲、但被告方未经原告方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到银行调取了原告父亲的银行信息,是否侵害了原告父亲的隐私权。法院审理中也默认了被告方的申请,这种情况下法庭程序是否得当?原告方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吗?是否属于职权滥用原告父亲能否提出以侵害隐私权对被告当方提出诉讼。谢谢您!

婚姻家庭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20-08-09 21:52:0015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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