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将店铺租赁对方,签订2年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则违约一方以押金15000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今年2月疫情发生,本地政府要求不得开店经营12天,后续至今又可以开店了。对方要求我方减免租金,后因协商未果,对方在电话中提出不再租店,并不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我方电话回复单方违约必须按合同约定以押金作为违约金,对方同意,但以上内容均为电话沟通并未录音。后我方要求对方搬离店铺并短信接到交接二字。对方于第二天搬离店铺,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我方返还15000元押金。法院以我方同意交接判令退还对方押金,并提出我方不能证明对方违约。请问上诉还有翻盘的机会吗?明显觉得法院审判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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