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在农贸市场摩托车撞人致伤者腰1椎压缩性骨折,经评定不构成伤残。2、6月1日伤者损伤基本稳定,到法院起诉本人。3、请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是否适用本案,本案人身损害营养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湖南省-衡阳市2020-07-16 20:33:22139*****877
1、本人在农贸市场摩托车撞人致伤者腰1椎压缩性骨折,经评定不构成伤残。2、6月1日伤者损伤基本稳定,到法院起诉本人。3、请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是否适用本案,本案人身损害营养费赔偿标准。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