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9年10月15日进入一家金融车贷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在工作中从事的主要是一些收支以及员工公司报销工作,主要就是领导让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对于公司的业务我只知道是做车辆抵押贷款的,其他的不清楚也没细问过,但是公司于2020.1.2日由警方查封,带走电脑和自己的手机,又于2020.6.1日协助警方配合调查,录了详细口供,由于工作期限短,才呆了两个半月的时间,公司高层领导以及法人至今还在拘留所,我在职期间只知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在警方以诈骗罪控告我们公司以及我们基层员工,现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已给我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我的名字涉嫌诈骗,请问有事嘛?
刑事辩护江苏省-南京市2020-06-24 22:35:17188*****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