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小赵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3000元,小赵7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工作期限1年,小赵在试用10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小赵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请问公司要求合理吗?小赵是否应该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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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9月份25到塔里木乡附近沙漠里在东方物探公司劳动,雇佣我们的老板说工资每个月25号准时发,我们20几个人从远地方来的,有些人已经成家了,有贷款什么的,然后这几天从老板嘴里听说工资要留一个月给,意思是10月份不给工资11月25号给,那样的话这一个月我们没工资,那些有贷款的怎么办,我们听说工资是每个月按时给所以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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