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租房问题,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疫情前签订租房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合同内容约定了租金和物业费。承租人于2020年1月中旬离开租房地,一直到5月中旬未在出租房内居住。2月29日合同到期,承租人跟出租人表面,因疫情影响,房内私人物品不能及时取走。直到5月中旬回到租房地,取走所有物时,房东要求其支付房租以及物业费。问是否需要支付房租以及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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