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合同,出卖人不履行合同,起诉后,法院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卖方依然不办理过户事宜。买方可以不可以重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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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垒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你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拿着人民法院判决书单方面申请过户,如果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办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公函,拿着公函去办理过户。回复于 2020-03-08 19:07:5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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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2900元,用于办理业务,渠道,跑路费。若最终审核结果仍然无法办理贷款,该费用不予退还:因乙方原 因导致的除外。 2,如甲方回答无误且因公司原因造成未放款,则2900元大写贰仟改佰元全额退 款。 3,如甲方不按资料回答或回答错误,则所缴纳资料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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