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9月底检查出胃体低分化腺癌,出院后经过复查,医生建议口服化疗药:甲磺酸阿帕替尼片和替吉奥胶囊,在回家以后,我们去广灵县医保中心查询了,发现这两种药均在医保报销范围,当时也问过医保中心主任是否可以报销此类药物,主任说只要是医院里边发生的费用,就都可以报销,我们于2018年成功报销了一次,在2019年,医保中心都称此类报销都是年底报销一次,所以我们自费了一年,产生费用八万六千多元,到2019年九月,我们把报销单据送了过去,她们也收下了,到2020年我们去医保中心询问为什么报销金不到账,他们告诉我们不能报销了,之前是他们做错了,我现在想问一下这个责任该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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