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市道外区有一套房产,拥有购房合同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十多年后该套房产动迁分得一处房产,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开发商要求出具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由于无法联系原房主,因此去公证处办理了声明公证书,但开发商认为声明公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给办理房产证,类似我们这样的情况有很多人,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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