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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写字楼购买合同、约定2016年末交房超期按每日万分之一付违约金、2018年2月1日在没有任何相关验收文件的情况下只给一把钥匙、算是完成交房、违约金只字不提、于是我申请了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员便以交钥匙为交房日期做为截止日期、培付了一万一千元、垵合同约定、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刮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责任、十二条约即是按日汁算培偿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现在开发商仍然没有办理完房屋峻工测绘报告、开发脔应继续履行培偿责任、以交钥匙做为交房截止日、不符合同约定、我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如果是正确的我该怎样继续申诉维权、请律师帮忙咨询一下、谢谢

合同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2019-12-14 11:27:1615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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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树伟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于 2019-12-14 11:33:4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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