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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查院提起公诉,现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就等开庭审理。一开始被提前收监羁押时,经侦告诉次月就开庭审理的,后说其他人员资料不足延期审理,已经延期两次(每次三个月)合计九个月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最多要被羁押多久呀?

经济金融江苏省-镇江市2019-11-17 16:16:3417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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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保安律师
    月帮助18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一对一电话知道你跟你详细解答一下
    回复于 2019-11-17 16:22:48 咨询他
  • 于伏海律师
    月帮助24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回复于 2019-11-17 16:24:3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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