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公司向土耳其所罗门公司购买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为100吨优等品,东方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开立了信用证。所罗门公司交单议付,阿托沙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指定进行了议付,后向开证行交单索偿。东方公司通过查询得知所罗门公司实际装运货物为60吨等外品,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做出了中止裁定。阿托沙银行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所罗门公司在上海有一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信用证金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复议。在东方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列所罗门公司为被告,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为第三人。最后,法院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请评析法院的裁判。
热门法律知识
最新咨询
-
请问我在厂里上班,请假不到一个月来了厂里不让我上班该怎么办呢
-
公司找各种理由拖欠工资,员工集体罢工,发工资时扣了员工工资,怎么维权,我们是做保洁的很辛苦
-
工伤,劳动关系确认只写了1月到是4月,中间工伤休息三个月,休息到九月份复工了,后面劳动仲裁立案又等了好几个月,中一直在职,对仲裁有影响吗
-
父母离婚,由于父亲本人有点无赖,母亲想把自己的钱赠予作为成年子女的我,情愿给我花钱,父亲是否有权利要求查我的卡并要这部分钱
-
我在前天下午从汽车租赁租了一台车,合同是两天时间,在当天晚上被一辆逆行车辆撞了,责任认定书已出,对方全责,对面也有三者险,保险公司提出的是修车或者走全损,但是现在租赁公司向我索取车辆折损费,或者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赁费,走全损的话租赁公司还是向我索取一部分的赔偿,并且他这个车辆不属于营运车,是个人名下,他向我索取,我可以拒绝赔付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