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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公司向土耳其所罗门公司购买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为100吨优等品,东方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开立了信用证。所罗门公司交单议付,阿托沙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指定进行了议付,后向开证行交单索偿。东方公司通过查询得知所罗门公司实际装运货物为60吨等外品,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法院做出了中止裁定。阿托沙银行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所罗门公司在上海有一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信用证金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复议。在东方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列所罗门公司为被告,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为第三人。最后,法院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请评析法院的裁判。

其他福建省-福州市2019-10-24 11:46:4513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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