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单位上班了7年,12年被单位聘用的。现在因为单位想把我们合同工以转型的形式转给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不愿意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但是用人单位说明不想转的,可以递交自愿解除劳务合同。但是我在14年的时候因为工资不合理,申请了不交养老保险,但是用人单位让我签了一个解除劳务合同,但是至今一直在单位上班。现在因为单位侵害了我们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我该怎么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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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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