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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分手,我的钱为何要分她一半?
未婚同居分手,我的钱为何要分她一半?

“未经同意转走存款=必须全额返还?

李先生的遭遇泼了盆冷水:

即便对方擅自取走你卡里的10万,

法院也可能只判还一半!

一、典型案例:银行卡里的10万元,为何只拿回5万?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张女士(均为化名)自2023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但双方从未办理结婚登记。

后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期间,张女士取走了李先生名下银行卡内的10万元存款,并拒绝归还。

李先生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全额返还1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张女士仅需向李先生返还5万元。

李先生的困惑:

“钱在我的银行卡里,为什么只判还一半?”

“孩子现在由我抚养,这难道不能作为我多分财产的理由吗?”

“对这个结果不服,我还能上诉吗?”

二、法律核心:同居财产,不看“登记名”,看“实质来源”

法院的判决并非“和稀泥”,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基础规则: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这部分财产,双方原则上可以分割。

“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 这部分财产,通常归个人所有。

律新说:个人名下存款≠个人财产! 银行卡、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并非判断财产归属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核心在于证明资金的“实质来源”。

2.分割原则:共有财产如何分?

(1)对于被认定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如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所得),根据《民法典》第308条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2)对于被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财产(如有明确约定份额),则按约定的份额分割。

本案关键点解析:

李先生主张银行卡里的1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但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清晰完整的银行流水、婚前财产协议等)证明这10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积蓄或明确约定为其个人财产的资金。

在无法证明其个人属性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则,法院推定这10万元属于双方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

因此,依据《民法典》第308条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判决双方各分得5万元。

律新强调: “登记在谁名下”在财产分割诉讼中往往是次要因素,法官关注的核心是“钱从哪里来”——是个人贡献还是共同贡献。举证责任在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的一方。

三、焦点答疑

1.问:“孩子由我抚养,能要求在财产分割时多分吗?”
答:不能!

法律依据与解析: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与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财产分割仅考量双方对争议财产的经济贡献(如出资来源、还贷情况、共同经营所得等)。

子女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需另行主张。李先生有权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单独向张女士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但这不能作为要求在共有财产分割中获得多于50%份额的理由。

2.问“对判决不服,还能上诉吗?”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性分析: 能否上诉以及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取决于具体情况:

(1)新证据: 如果李先生在一审后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审对10万元性质认定的新证据(例如,找到证明该笔款项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入的、此前未被发现的完整银行流水记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2)法律适用或程序错误: 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也可作为上诉理由。

现实考量: 如果仅基于“认为判决不公平”或“孩子由我抚养”等情感或事实理由上诉,而没有新的有力证据或明确的法律、程序错误点,上诉获得改判的可能性极低。

律新建议: 应尽快携带一审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详细评估,判断上诉的可行性和价值。

四、律新支招:未婚同居财产风险防范“三件套”

避免陷入李先生式的困境,关键在于事前预防、过程清晰、权属明确。律新建议务必落实以下核心策略:

1.基石:签订书面《非婚同居财产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4条 - 合同自由原则)

(1)重要性: 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避险手段!在同居开始前或期间,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

(2)核心内容应明确约定:

各自婚前财产的范围、清单及归属(明确为个人所有)。

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经营所得等)是归各自所有、部分共有还是全部共有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大额资产(房产、车辆、大额投资等)的出资比例、登记方式(极其重要!)及未来分割原则(按出资比例分割?均分?)。

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3)效力: 一份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是解决未来纠纷的“黄金标准”。

2.关键:隔离账户,清晰管理资金流

(1)设立“共同生活账户”: 建议专门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煤、日常伙食、共同旅行等共同生活开销。双方按约定比例或方式定期存入资金。目的: 避免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完全混同在一个私人账户中。

(2)严控个人财产流向:

▶保留原始凭证: 对于个人财产(尤其是婚前积蓄、受赠、继承所得)在同居期间的使用或转移:务必保留清晰、连续、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账户或个人特有来源(如遗产继承公证书、赠与合同等)。

▶谨慎对待大额个人资金:避免将大额个人资金(如婚前存款)直接转入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或购置共同名下的财产。如确有必要(如用个人积蓄支付共同房产的首付),必须!必须!必须!

在转账时清晰备注用途(例如:“张XX购房个人出资款”、“李XX借款给共同账户”)。

同步签订书面文件(如《出资证明》、《借款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大额支出凭证化: 对于购房、购车、大额装修、共同投资等大额支出,务必保留所有出资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付款收据、合同文本等),清晰证明是个人出资还是共同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额。

3.核心:购置大额资产,登记方式决定风险等级

(1)最优选:按份共有 + 明确登记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97条 - 按份共有的定义)

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强烈建议登记为“按份共有”。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车辆登记证书上明确记载双方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例如:李先生50%,张女士50%; 或按实际出资比例如70%:30%)。这是法律上最清晰、未来分割时争议最小的方式。

(2)次选:共同共有 + 书面协议

如果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产权证上不显示具体份额),必须!配套签订前述的《财产协议》或在购房时签署专门的《共同购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或未来分割原则(如按出资比例分或均分)。否则,一旦涉诉,分割时原则上是均分,实际出资多的一方(如出资70%的李先生)可能只能分得50%,损失巨大。

(3)高风险区:登记单方名下 + 无协议/无证据

这是纠纷最高发、风险最大的模式!即使另一方(如张女士)实际出资了部分房款或共同还贷,也可能因缺乏书面约定或清晰、直接的出资证据(特别是现金支付或无备注的转账),而难以在分手时主张权利。登记方(如李先生)主张是其个人财产时,未登记方将面临极其艰难的举证责任,败诉风险极高。

万拓谐达律新忠告:

真挚的感情值得全心投入,但理性的法律规划并非对感情的怀疑,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尊重与保障。在开启同居生活之前,或在发现财产已有混同迹象之时,务必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方案,避免分手时陷入“人财两失”的困境。防患于未然,方能从容应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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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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