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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七大常见法律问题
一份完美的“借条”,能够帮助出借人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个人财产也同时兼顾人情。

一、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借款合同成立。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性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简单来讲,民间借贷的成立以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为前提条件,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一方出具借条,但出借人并未将借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该借款合同不成立,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超过部分无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息,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未明确书写的,视为未约定利息。司法实践中,未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并没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时,如果借款发生在利息计算期限跨越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应当分段计算利率保护上限。

三、“砍头息”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践中关于是否属于“砍头息”的争议主要在于,一般表现为出借人出借资金当天就收回利息的,构成砍头息。如果出借资金数日后,借款人才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的,可按实际出借天数计算利息,超出应付利息部分可作为“砍头息”处理,以当事人实际给付的借款作为借款本金。

四、以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属于夫妻个人借款行为的认定实践中,夫妻一人的借款往往被债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还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日常生活所需”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承担。如果你是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担保。在借款合同中签署“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责任,即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之,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你是保证人,准备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时,一方面要对自己的财产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另一方面要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

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法第五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在平常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可以随时主张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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