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以案说法> 资讯详情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房价也不断上涨,许多年轻人只能选择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方式购买房屋,那以这种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要案情】

翟某与张某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4月3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1年6月12日生育一女某某。2009年3月,翟某以36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二手房一间(以下简称:601房屋),其中首付款150000元,按揭贷款210000元。2009年4月29日,翟某取得601房屋产权证。2009年5月11日,翟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中心支行就前述房屋按揭贷款事项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09年5月11日至2029年5月11日止。

因生活琐事,翟某与张某出现矛盾,曾于2012年分居半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同意离婚。截至2017年12月18日,共偿还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2881.33元。双方均认可601房屋现值260万元。

【本案焦点】

该601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具体解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房价也不断上涨,许多年轻人只能选择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方式购买房屋,那以这种方式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本案中,翟某婚前购买房屋一套,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翟某名下,婚后,翟某与张某共同还贷。因此,该601室应归翟某所有,对于翟某和张某婚后共同还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翟某向张某进行补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601房屋归翟某所有,由翟某给付张某37万元。

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28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