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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中,针对法条规定还需进行深入分析以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与否。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续与否关系到债权债务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自出借款项时即可成立,但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则较为复杂,何种情形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否一定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我们解答如下:

首先,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或称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五种具体情形和一种保底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其他情形。

但针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还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入全面的理解。如“债务已经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针对正确的标的、价款,在符合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采取合约的履行的方式正确、适当、全面地履行了债务,一旦债务履行存在瑕疵,则不能判定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因此如果您有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债权债务律师。

其次,合同的终止是否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呢?一般而言,合同一旦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终止。但存在例外情况。如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债务则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根据合同性质、履行部分标的的属性等因素,可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虽然合同已经终止,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负担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责任。

因此,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提醒您,合同的解除是否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债权人可采取不同的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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