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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网络出租运营者,其以租代购挂靠在C汽车服务公司。甲车在A公司购买交强险,乙车在B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乙驾车致甲伤车损,负事故全责,其对甲承担赔偿责任,毫无异议,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甲为维护个人权益,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丙及B公司进行相应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车辆维修费用;
④根据交警勘察结果,丙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对丙是否作为赔偿方,丙可举证答辩,对乙所驾驶的车辆是因租赁、借用、转让、盗抢还是其他情形,丙能证明自己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⑤甲车挂靠在C公司,本次事故甲无责,若甲有过错责任,甲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⑥乙肇事后逃逸,B保险公司应在其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乙有责,赔付标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乙无责,赔付标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⑦对于赔偿项限额内仍不足以赔偿损害的,不足部分,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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