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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网易裁员,让保安把身患绝症的我赶出公司。我在网易亲身经历的噩梦!》的文章刷屏网络,在微信、微博等各大平台迅速传播。文章控诉其作为在网易工作了5年的员工,因为被确认为扩张型心肌病后,在身患绝症的情况下,被公司以各种理由逼迫离职,最终在“保安暴力驱赶下”被迫离开公司。
随后网易发表了道歉声明,声称“员工是因为绩效原因才提出离职申请”,不管网易的道歉是否真诚,事实究竟孰是孰非,一个简单的裁员事件,为何会在网络上掀起如此大的巨浪?背后细节我无权置喙,我更为关心的是裁员事件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由此可见,裁员一般针对的是多个员工,20人以上或者企业总员工的10%,而辞退仅仅针对的是单个员工。本次风波涉及的是单个员工,应属于辞退。因为定性不一样,补偿标准和程序自然也会不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就公司来说,员工患病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前提是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程序上的条件是提前30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实质上的条件就是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而且是否可以胜任工作,员工和公司都说了不算,可以向专门的机构申请鉴定。另外补一句就算符合上述标准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N+1”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标配,如果网易真有“保安暴力辞退”的情形和证据,他文章中控诉的“威胁”、“逼迫”等都属实的也有证据的话,是可以主张违法解除要求双倍赔偿金的。
本次事件由于事出互联网知名企业,才得以快速传播,那么身处一些中小型公司的人群,合同期内在面对自己无故被裁情况下该如何维权呢?
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保留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比如HR约谈录音、聊天记录截图,只要保留好证据,足以证明违法辞退的事实,其他的事情即可交给专业律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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