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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因事借款,碍于关系未约定还款利息,却没想到债务人竟久久拒不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除本金外还想要回因拖欠许久所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但当时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等内容,债权人还能要求对方支付上述款项吗?我们将就此展开介绍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17日,于某想要开展承揽工程业务,但由于缺乏资金难以开展,于是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万元,双方简单签订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现向王某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整。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告于某偿还借款,但于某一直声称资金紧张拿不出钱拒绝还款。后王某前往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偿还借款,除一万元本金外,还要求对方支付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参照计算的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外说法:
本案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于某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金钱债务的履行责任。本案关键在于原告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外,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而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借条中并未予以约定,原告可以请求对方承担合同以外的义务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即使借贷双方在借款期间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但如果出现债务人未按期依约偿还借款的违约情形,出借人则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借款利息属于约定利息,是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惩罚性利息,其计算时间一般自债权人催告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一般而言肯定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若没有催告对方还款,则自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视为起算日。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从其约定,一般根据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或直接约定的逾期利息予以计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同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本案王某要求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李迈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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