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有很多常见却总是为当事人所困惑的争议疑问,我们将对相关问题展开介绍并予以解答。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贷款人资格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只能是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其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得成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此外,除符合国家基本规定外,就案涉纠纷的资格确定而言,要看贷款人签名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放了贷款等。
二、借款人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非同一人的情况,金融借款合同的合同主体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在金融借款合同上署名并记载的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属于形式上的、一般公众可知的合同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三、金融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书是否代表其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又即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可能会通过向债务人送达催收通知书以催收借款,甚至以债务人签收通知书为由认为对方属于对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借贷关系予以重新确认的意思,否则债务人及时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不得推定其具有确认的意思表示。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