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1 22:16浏览量:2265
违约金是日子中常常会发作告贷、租借、生意等经济行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危险,保证本身的利益,当事人也会采纳一些方法来躲避,比方:违约金等,这为了维护恪守协议一方,一起促进另一方能够彻底实行协议,那么,在告贷合同、欠款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的,是否还能够建议利息呢?为此听讼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约好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一起取得
告贷合同中一起约好利息和违约金怎么适用。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则,高额违约金调整的规范是守约方的丢失。告贷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其标的物是钱银,关于贷款人来说,假如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其所遭受的丢失只能是告贷利息。
还能够依据《关于生意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生意合同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触及逾期付款职责,出卖人依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建议欠款时恳求买受人依约付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清晰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许现已改变生意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好内容的在外。也就是说假如清晰约好了违约金,是不能一起取得的。
违约金的适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所谓违约金, 是指法令规则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 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付出给对方必定数额的钱银或代表必定价值的资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作了规则, 该条第2款答应债款人以“形成的丢失”为基准恳求法院或仲裁庭对约好的违约金进行增减, 显然是将违约金同危害补偿联系了起来, 契合我国现在学界关于违约金性质区别规范的通说—危害预设规范,该观念以违约金是否乃合同违约危害补偿额的预设为规范, 以为若违约金乃合同违约危害补偿额的预设, 则属补偿性违约金。既如此,能够判别第114条第2款所言违约金乃对危害补偿额的预设, 故其性质上属补偿性违约金。需求清晰一点, 补偿性违约金尽管是危害补偿额的预设, 但交易市场变化无常, 违约实践发作时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践丢失在所难免。《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所以不对“ 恰当高于”实践丢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 避免债务人乱用诉权。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则“ 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 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 还应当实行债款。”该款答应债务人在对方拖延实行情况下一起建议违约金和实践实行, 但并未触及拖延实行违约金与拖延实行危害补偿的联系。那么该款违约金是不是拖延实行危害补偿的预设?在债款人实行拖延场合, 债务人享有的实行恳求权与违约金恳求权指向的目标并不相同, 天然能够一起建议, 双管齐下,《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则正是这种精力的表现, 这时的违约金尽管与强制实行并用, 但由于是拖延必定期限后的实行, 考虑到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 债务人遭到必定的丢失在所难免, 此刻该违约金推定为是关于拖延实行的补偿额的预订, 仍应看作是补偿性违约金。
尽管关于违约金和利息能否一起适用的问题,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法令规则,可是合同法本就是寻求契约正义和法令干涉的有用平衡,高度重视当事人两边的合意。所以在合同上遇到这样的相关问题,我国也是在法令的保证下充沛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听讼网还为您供给律师在线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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