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5 17:45浏览量:383
网友咨询:
律师好,我是一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以公司的名义向我大学同学借了一百万,签定告贷协议时,约好告贷两个月,按期偿还,若到期未偿还,公司愿付出违约金10万。后来因各种状况,两个月到期,100万没有还上,对方要求付出10万的违约金,公司都觉得违约金过高,想请问一下律师,这10万的违约金是契合我国法律规则的吗?咱们该不该付出10万违约金?谢谢!
律师回答:
您好,首要您跟该公司之间的假贷归于民间假贷,受法律维护。《合同法》第11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赔偿的核算方法。
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
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假如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为由向法院或裁定组织提出削减违约金恳求,则法院或裁定组织应当进行检查,有出借方对实践丢失进行举证。
相同依据《审理假贷定见》规则,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民间假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 针对您的状况,建议您请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检查。
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假贷定见》
六、民间假贷的利率能够恰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的实践状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极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获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核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则的极限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
八、假贷两边对有无约好利率发作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借款利率计息。假贷两边对约好的利率发作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定见第6条规则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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