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2 23:03浏览量:2753
医院的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治过程中存在差错的,医院对患者的逝世要承当必定的职责,反之,假如医院不存在差错则不需要向患者进行补偿,那么患者在医院逝世,医院有职责吗?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案情简介】
患者在手术中逝世,判定定见确认医院的医治行为存在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一审法院据此判定医院承当25%的补偿职责。近来,北京市榜首中级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判定定见依据缺少,终究吊销一审判定,驳回了患者家族的补偿恳求。
2012年5月,李某因患脊索瘤住院医治。后经医院开始确诊,在向李某家族奉告病况和医治计划并奉告手术危险后,其家族赞同医院进行肿瘤切除手术。手术中,李某逝世。其家族以为,医院不负职责,在手术前未作任何查看,盲目粗犷的手术形成李某逝世,给其家庭形成严峻的物质丢失和精力危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当补偿职责。
一审中,依据李某家族的恳求,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就医院对李某的医治行为是否存在差错,若存在差错,该差错与李某的逝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加度进行了判定。判定定见以为该医院在对李某的医治行为中存在差错行为,差错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差错的参加度考虑为C级(理论系数值25%,参加度系数值20%至40%)。
庭审中,医院辩称,对判定定见不认可。其对李某的医治行为契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医治护理惯例,尽到了应尽的奉告及留意职责,不存在差错,因而恳求法院驳回李某家族的诉讼恳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经合法判定显现,医院在对李某的医治过程中存在差错,且该差错和李某的逝世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依据本身差错程度承当相应的职责。法院终究确认医院应承当职责的系数为25%,判定医院向李某家族补偿各项丢失合计30余万元。
判定后,医院提起上诉。医院以为,本案判定人在一审出庭时清晰表明关于脊索瘤患者,现行规范中未清晰要求进行术前血管造影,但判定人却依据临床专家的定见,确认其在手术前未对李某做血管造影存在差错,这与现行有关脊索瘤手术医治的技能规范要求相对立,故判定定论是差错的。一起,患者逝世系其本身疾病及现在医疗水平开展的限制所造成的,院方不存在差错。综上,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中院在审理中向判定组织发函查明,判定组织承认脊索瘤手术现在尚无临床技能操作规范且无专家一致,但术前行脑血管造影可了解肿瘤的血供,然后尽量削减术中危害血管,至于是否能防止逝世不能作出必定判别。庭审中,判定人再次出庭承受质询时表明,医院在李某术前做血管造影更好这一定论来自专家定见,其认同该定见并坚持判定定见对院方差错方面的确认。判定人一起表明,脊索瘤必然会导致逝世,不做手术或许不会这么快逝世,但生存期有多长不知道。
一中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定见中关于医院的医治差错行为、该行为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差错的确认是否存在相应的依据。
首要,关于医院是否存在医治侵权。医疗侵权行为归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确认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条件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作为职责。本案中,判定定见已清晰关于脊索瘤手术,现在尚无临床技能操作规范,手术操作尚无专家一致,判定定见所依据的专家定见系单个专家依据本身临床经验作出,故判定定见关于医院存在未做脑血管造影的不作为医治侵权行为的确认,缺少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判别医疗组织或医务人员的差错时,通常以客观法定的职责规范加以衡量,而本案判定组织以单个临床医师的定见作为衡量医院留意职责的规范,无法律依据。
再次,本案判定定见以为,不能必定判别未行脑血管造影是否能防止出血或多大程度上能防止出血,未行脑血管造影虽或许添加手术出血的危险,但不能必定判别术前行脑血管造影是否能防止逝世,上述表述均非必定确认,因而不能清晰李某的逝世和医院的医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终究,关于本案中医院是否存在其他医疗差错行为。李某家族建议医院在术前仅以外院查看材料作为手术依据,未对脑部再次进行查看存在差错,但判定定见指出医院在此问题上无差错。
【法院判定】
综上,一中院确认,依据现有依据,无法清晰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差错、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终究吊销了一审判定,改判驳回李某家族的悉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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