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0 04:07浏览量:1231

A、B原系夫妻联系,2002年5月31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停离婚。2009年7月,A从日本回来后与B同居,2009年8月13日,B与案外人C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龙源路别墅。2013年9月9日A、B同居期间)两边签定协议一份,详细内容为:“1、甲乙两边一起寓居并一起购买以下产业:坐落松江区龙源路房产一套;2、系争房产挂号权力人为甲方一人;3、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系争房产仍有人民币120万元的房子借款没有清偿。4、甲乙两边没有挂号成婚。两边在自愿、洽谈的根底上就上述系争产业的权属进行如下约好:第一条,系争产业由两边一起出资购买,为两边一起共有,各占50%;未清偿之借款由两边一起偿还。第二条甲方欲出卖系争房子有必要经过乙方书面附和,未经乙方书面附和出卖的,应向乙方付出出卖成交价格的50%作为补偿。第三条,若甲乙两边挂号成婚,不影响本协议对系争产业权属的约好。”协议落款处有A、B两边签名,并由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吴律师见证。
龙源路房产挂号簿上的权力人为B,房子典当借款为1,385,000元,到到2015年7月31日,未偿还剩下借款989,006.5元。该房子为B的仅有住宅,现B寓居在该房子内,A已不再寓居。
A、B对上海某土地房地产评价出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出具的房地产评价陈述均予认可,附和龙源路房子商场评价价值为人民币5,490,000元。
各方观念
A诉称:A、B原系夫妻联系,1998年12月,A去日本打工,引起B对A的强烈不满。2002年5月,A托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述与B离婚。2008年,A经过电话与B联络,标明A想与B复婚,B附和。2009年7月,A从日本回来上海并与B同居,2009年11月B将与A去日本前一起寓居的房子卖掉得款800,000元,A出资现金900,000元多,两边以B名义向银行借款1,380,000元(该借款由A一人还贷至今),一起购买了松江区龙源路别墅一幢,用于一起寓居至今,共五年有余。2013年9月9日两边签定协议一份,约好龙源路别墅一幢为A、B一起共有。该协议由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盖章,李律师、吴律师见证。后A与B分手,并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切割同居期间的共有产业,包含:龙源路别墅一幢、房子内的家具、家电等资产及一起债款系上述房子的银行借款1,380,000元。庭审中,A改变诉讼恳求,要求将龙源路别墅的一切权改变为A一切,并按该房子评价价格5,490,000元参半切割,由A给付B折价款。2、一起承当该房子的剩下银行借款989,006.5元(到到2015年7月31日)。
B辩称:不附和A诉请。龙源路别墅是由B一个人购买,房子借款的借款人是B,与A无关。A其时要求复婚,B附和两边复婚该房子为A、B夫妻一起产业,产权一人一半,可是两边没有复婚。律师见证协议是假的,内容是A自己编的,B在不知道A请了律师,也没细心检查见证协议内容的状况下,稀里糊涂地签了名。故恳求法院依法判定。
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B两边于2013年9月9日所签定的协议是否有用,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房产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确以为两边共有房产,并参半切割。尽管系争房子的权力人仅为B一人,但A供给的律师见证协议方式合法,B的签名实在,且B未能供给依据证明其在失掉辨知才能的状况下签定了协议,也未能供给相反依据证明此协议无效,因而,法院承认A供给的律师见证协议合法、有用,系争房子为A、B一起共有,对系争房子的切割准则上按协议处理。但考虑到本案系争房子挂号的权力人为B,且为B的仅有住宅,故法院确认系争房子的一切权仍归B一切,对A要求将系争房子的一切权改变为A一切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依据B是系争房子购房借款的主贷人,故剩下购房借款本金989,006.5元及其利息由B一人向银行偿还。
鉴于两边承认的系争房子的评价价值5,490,000元及未还购房借款余额989,006.5元,故系争房子应以当时的房子实践价值即以5,490,000元-989,006.5元=4,500,993.5元为根底,进行参半切割,B给付A房子折价款2,250,496.75元。
律师点评
同居期间的产业与夫妻一起产业并非完全相同,同居联系也不能严厉按照婚姻法的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详细定见》第22条:“归于现实婚姻的,其产业切割适用原定见。归于不合法同居的,其产业切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的有关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10条:“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民通定见》第90条:“在一起共有联系停止时,对共有产业的切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依据等分准则处理,而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巨细,恰当照料共有人出产日子的实践需要等状况。”因而,免除同居联系切割同居产业时,应遵从约好优先的处理准则。
本案系争房子的权力人尽管只挂号B一人,但依据A供给的依据,标明A、B在律师见证下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属作出了约好。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请求,依据见证律师自己亲自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详细的法令现实或法令行为的实在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令行为。承受客户托付后,律所应指使两名律师进行见证作业。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检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2、客户的意思标明是否实在;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供给的证明资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实在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用性。现A供给的律师见证协议方式合法,B的签名实在,且无依据标明B是在失掉辩知才能的状况下签定的协议,也无相反依据证明此协议无效。因而,A供给的律师见证协议合法、有用。
对系争房子的切割准则上应按此协议来处理,即系争房子由A、B两边一起共有,各享有50%的产权比例。详细确认房子一切权归属时可参照《民通定见》第90条:“在一起共有联系停止时,对共有产业的切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依据等分准则处理,而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巨细,恰当照料共有人出产、日子的实践需要等状况。……”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系争房子产权挂号在B一人名下,且为B的仅有住宅这一现实状况,才确认系争房子一切权归B,由B付出给A房子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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