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5 12:46浏览量:2258

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端要承当什么职责
2015年8月8日晚,杨富国驾驭小轿车行进时,与同方向马军驾驭的无号牌小型拖拉机追尾相撞。两人在事端中均受伤。后经交管部门确定,本起事端杨富国负事端悉数职责。且杨富国所驾驭的小轿车并未审验。
过后,马军将闯祸司机杨富国、挂号车主杨娟及车辆保管人杨莉一同诉至法庭,要求他们一起补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养分费等各项丢失11.2万余元。
对此,杨娟辩称,已将车辆过户给了杨富国。而作为车辆保管人的杨莉则称,因杨娟一直在戒毒所,闯祸车辆无法审验,所以才暂时放在她那里,后经杨娟母亲的托付,于2015年7月5日把这辆车转让给杨富国,本次事端其不应当承当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定杨娟和杨富国连带补偿马军的丢失费合计9.9万余元,驳回马军要求杨莉承当职责的诉讼恳求。
法官庭后表明,杨富国驾驭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端遭到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进,依法制止行进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马军恳求杨娟和杨富国承当连带职责的恳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杨娟将车辆、钥匙交由母亲保管,且对母亲托付杨莉转让车辆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因而,杨莉仅仅受托签定车辆转让协议,对马军要求杨莉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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