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2 23:50浏览量:1985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闭幕过程中,为了完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联系和了断公司债款,而对公司的财物、债款和债款联系等进行整理、处置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规则,除因兼并、破产而闭幕外,其他各种方式的闭幕都必须进行。这是由于兼并而闭幕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用清算。公司因破产而闭幕,其产业处置的方法须按照破产法的规则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下产业,由于悉数产业不足以赔偿债款才叫破产,因而它仅仅满意债款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一般清算仍是法定清算,根本的使命和意图都是了断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款、偿还债款、分配剩下的产业,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厉。股份公司闭幕,首先要确认清算人,即在公司闭幕过程中从事清算业务、处理公司产业和债款及债款的执行人。清算人的发生一般有几种状况: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发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使清算人。清算人的首要职权是:(1)公司的一切产业由清算人保管和操控;(2)决议负连带责任者的名单和对应予催缴的股款进行催缴;(3)查明和按正确的次第偿还债款;(4)将股本还给股东,如有产业,要在应得者之间进行分配。清算人假造清算期内管帐表册,提请股东大会供认。在股东大会供认管帐表册后必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请求进行清算完结的挂号。一经法院核准清算完结挂号,清算程序即告完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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