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22:42浏览量:2451

一)检查同意的一般程序
1.对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部分应当查明提请同意拘捕书及檀卷资料是否完备。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应当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不同意拘捕,又需求补充侦查的,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作出同意拘捕决议的,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制造同意拘捕决议,连同檀卷资料一起送交公安机关履行;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制造不同意拘捕决议书,在不同意拘捕决议书上填写清楚不批捕的理由;如果在作出不同意拘捕决议的一起,又告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在不同意拘捕决议书上注明"附:补充侦查提纲"字样,另制造一份补充侦查提纲,连同不同意拘捕决议书和檀卷资料,送交公安机关履行。
3.对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本法第69条第3款的规则,在接到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拘捕的决议;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拘捕的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不得超越20天。
上述期限均是指办案人员检查、检查拘捕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的整个期限。
(二)同意拘捕
人民检察院对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犯罪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当同意或许决议拘捕。
"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有依据证明发作了犯罪行为:
2.有依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施行的;
3.依据的确,能够彼此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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