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2年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3 11:14浏览量:1069
湖南省2012年交通事故伤残补偿规范
湖南省2012年路途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项目核算规范补偿规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若干问题的告诉》(法发〔2010〕23号)的规则,依照湖南省核算局
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2011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方法》(湘财行[2007]10号)进行核算,因而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补偿规范核算详细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履行。
1、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
2、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1340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开销:5179元;
5、全社会员工平均薪酬: 35520元/2=17760元,月平均薪酬为2960元。
6、膳食补助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方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外省 50元/人、天
阐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核算局供给的2011年核算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处理方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规范履行。
2、逝世补偿金、残疾补偿金参照第1项核算。
3、被抚育人日子费参照第2项核算。
4、丧葬费按地点地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以六个月总额核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核算。
湖南区域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详细的补偿规范:
(参照法院判定来衡量补偿金,60岁以下的十级伤残者,农村居民除去医疗费外或许补偿金额在2.5万元-5.5万元之间,乡镇居民或许在5万元-8.5万元之间,详细数额或许比这高,或许比这低,依据实践丢失终究确认,此非肯定起伏规模。)
一、医疗费:
按实践开销核算。法院一般按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实践发作的医疗费用据实核算。
二、后续医治费用(取内固定费、恢复医治费、整容植皮费等):
一般参照医疗证明或许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认的费用确认。特殊情况的,按实践发作时确认。
三、住院膳食补助费:省内30元每天,省外50元每天。(交警队调停核算此项按12元每天是过错了解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方法》(湘财行[2007]10号))
四、养分费:(交警队调停一般不核算此项)
参照医院的医疗病历本、确诊证明书、出院医嘱定见确认或许法医鉴定结论来确认,一般为五百至一千元不等。没有注明加强养分的,法院一般判定五百元一个等级。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则核算;无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参照长沙市护工从事平等等级护理的劳务酬劳核算(事实上,医院的护工收费规范是远高于法院判定的规范的,当事人假如请护工这个护理费是可贵取得法院足额的判定补偿的,法院支撑的有79,80,90元每天的)。
六、残疾补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核算,法院诉讼判定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乡镇作业、日子一年以上或首要收入来源地在乡镇等情况可按乡镇规范来详细核算残疾补偿金)
十级伤残,农村居民规范:6567元×10%×20=13134元,乡镇居民规范:18844元×10%×20=37688元
七、被抚育人日子费 (实践数额按被抚育人人数确认):(交警队调停一般不核算此项)
在《侵权职责法》施行后,被抚育人日子费应怎么处理?
回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若干问题的告诉》(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则,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职责法审理民事纠纷案子,如受害人有被抚育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将被抚育人日子费计入残疾补偿金或逝世补偿金。因而,尽管《侵权职责法》撤销了“被抚育人日子费”这项补偿,但并没有撤销补偿,仅仅将被抚育人日子费计入残疾补偿金或逝世补偿金同时补偿。
1、未成年子女日子费
乡镇居民规范:13403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10%÷2  
农村居民规范:5179元(18岁-现在岁数)×伤残系数10%÷2
(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约束行为能力成年人或许需求抚育白叟日子费
乡镇居民规范:13403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10%
农村居民规范:5179元÷兄弟姐妹人数×20年×10%
(60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被抚育人有数人的,年补偿总额乡镇居民的不超越13403元,农村居民的不超越5179元。
八、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地点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薪酬核算。一般核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九、交通费
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许转院医治实践发作的费用核算,大约500元至3000元之间。没有交通费用收据的,长沙区域法院一般判定为500元左右。
十、残疾辅佐用具费(尊便器、拐杖、轮椅、假肢等):
依照一般适用用具的合理费用规范核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能够参照辅佐用具制造组织的定见确认相应的合理费用规范。辅佐用具的替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制造组织的定见确认。
十一、精力危害抚慰金(交警队调停一般不核算此项目):5000元左右(依据是否承当主次职责、是否取内固定手术、侵权的方法等归纳确认)
十二、车损费用及财产丢失等:应当提交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陈述确认。不然法院一般不认可,有的法院酌情予以确定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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