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失应急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02:58浏览量:2807

《企业会计制度》对这一急待处理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则:“企业清查的各种产业的损益,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依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司理(厂长)会议或相似组织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清查的各种产业损益,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同意的,在对外供给财政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则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阐明;假如这以后同意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头数。此举关于进步企业的财物质量,使企业账面上的财物真实契合财物的界说无疑起到了要害的效果。《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开端施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一起废止。信任跟着《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之后在其他各类企业(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中的施行,“待处理产业损益”一定会得到很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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