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的时候,不和中介公司交接的购房行为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呢

来源:听讼网2019-02-13 15:38浏览量:889

(听讼网)买房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而动辄上百万的房价,更免不了让人觉得有些肉痛。因此很多人利用房产中介提供的信息,故意跳过中介,民事诉讼时效中私自与卖方签订合同,这种行为称为跳单。那跳单行为在法律中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去年下半年,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自己的房屋。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某看了该房屋;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带陶某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之后中某公司又带陶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某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中某公司提供的信息、民事诉讼时效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某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某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某公司认为陶某利用其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那么,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呢?

听讼网的李小娟律师认为,中某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跳单行为还是不被认同的,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中介公司的不仅仅是担任销售的角色,而是连接买家和卖家的一个桥梁。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消费,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应该请教专业人士,以免自己的权益收到侵害。(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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