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债务 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1 22:15浏览量:1821

对一起债款,离婚两边有连带赔偿义务 对一起债款,离婚两边有连带赔偿义务
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上一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与他妻子开店,找我借了20万元钱,并以其个人名义给我打了借单,约好一年还清。但是上个月到还款日时,他们俩却离婚了,店也关了门。我去找朋友要钱,他说都分给前妻了,现在手里没钱,但称有钱了当即还我。请问,我能够要求他前妻还钱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则景象的在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你的朋友以个人名义向你借的款,用于夫妻一起开店,应视为夫妻对你的一起债款,尽管他们现已离婚,你仍能够向他们二人建议债务,假如一方有钱,能够要求有钱的一方承当连带责任,对你的债务予以清偿。本案中,你的朋友没有钱,你能够申述他们二人,在履行时,你朋友尽管无产业可履行,但可履行他前妻的产业,他前妻在承当连带责任后,能够再向你朋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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