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应怎样缴纳流转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3 23:43浏览量:481

【网友问题】
修建公司在承包工程的工地现场建立拌和站,将购买的水泥等进行拌和成混凝土,然后用于自己工程项目,请问出产的混凝土交纳营业税仍是增值税?假如交纳增值税,承包工程获得的工程款的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怎么确认?
【律师回答】
修建公司早年一般是手艺拌和,处理工程所需。近年,有相当多的修建公司运用混凝土拌和机。依据不同施工要求和条件,混凝土可在施工现场或拌和站会集拌和。混凝土是指由胶凝资料将集料胶结成全体的工程复合资料的总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资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加或不加外加剂和掺合料)按必定份额合作,经拌和、成型、维护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一般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3]154号)规则,根本建设单位和从事修建安装事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出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修建资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修建工程的,应在移交运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修建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修建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在承包工程的工地建立拌和站,将外购水水泥等通过简略拌和工序后的混凝土用于自己工程项目,不能作为自产货品,应按照“其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资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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