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治疗费的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7 17:33浏览量:2220

医药医治费的补偿,一般应以所在地医治医院的确诊证明和医药费、医治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确定。必要时,能够托付法医予以判定。
所在地医治医院,一般是指间隔受害人居处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间隔根本持平的医院医治的,一般应确定最早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医治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在外。
应经医务部分同意而未获准私行另找医院医治的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受害人重复查看同一科目而成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确定初次的查看费用,但医治医院确需再行查看的在外。如查看成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查看费用均应确定。
受害人私行购买与危害无关的药品或医治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补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医治或调查的,其费用应予补偿。但出院告诉下达后成心托延,或医治与危害无关的疾病而延伸住院时刻的,其延伸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补偿。
受害人进行与危害有关的必要的弥补性医治的费用,应予补偿。
在诉讼过程中,医治没有完毕的,除对现已医治的费用补偿外,对需要持续医治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许经调停两边达成协议的,能够一次性给付;也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奉告受害人在医治完毕后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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