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伤残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8 23:41浏览量:1805

案情
李先生于1994年进入公司作业,两边签定期限至2008年2月的劳作合同,2007年4月,李先生在驾驭电瓶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李先生重伤。该事端经劳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李先生受伤后一向进行医治至今。2008年2月,企业以李先生劳作合同到期为由与李先生停止劳作联系。李先生以为企业不能与其停止劳作联系。由此李先生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企业康复与其的劳作联系,并按规则发放伤残补贴。
庭审中,李先生称,2007年4月,自己在上班途中发作事端,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身心上已遭到摧残,现在企业又要免除与其的劳作合同,实在是不尽道理。依照规则企业还应发放自己伤残补贴,不得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 企业则以为,李先生的工伤现已按规则作出补偿,现在是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停止。且企业也乐意按规则补偿李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作业补助金等,并没有违背有关规则。故不赞同与李先生康复劳作联系。
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后以为,李先生发作工伤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李先生自己不赞同与企业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状况下,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则保存与李先生的劳作联系,不能停止劳作合同。并由企业组织恰当作业,如难以组织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
最终,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赞同按规则与李某康复劳作联系并按规则付出伤残补贴。
案子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因工伤残的劳作者能否免除劳作联系?
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则,1、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付出伤残补贴,工伤人员处理按月收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贴,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金低于伤残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存与用人单位劳作联系的,由用人单位组织恰当作业,难以组织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该工伤人员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工伤人员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明显,本案中李先生的状况契合上述规则中第二种状况,如李先生提出乐意与企业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企业应按规则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如李先生不乐意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企业应保存两边劳作联系,为李先生组织恰当作业,难以组织作业的,应按月发放伤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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