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是怎么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3 02:54浏览量:2026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问题,是被征地农人常常问到的问题。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团体经济安排能够依照必定份额予以提留,可是这个份额不该当是由村委会单独决议,而是有必要经过乡民会议讨论决议,法律根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清晰规则。
此外,《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顿准则的辅导定见>的告诉》(疆土资发[2004]238号)规则:“(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照土地补偿费首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准则,土地补偿费应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合理分配。详细分配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土地被悉数征收,一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吊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悉数用于被征地农人出产日子安顿。”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则,既有规则分配方法发作方法的(如广东省);也有简略粗犷地直接规则分配给农人的份额和提留份额的(如吉林省、天津市)不免有些越俎代庖;但更多的是规则分配给农人的最低份额、剩下为提留的(如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海南省;最终,还有交融了上述两种规则的(如山西省)。为我们收拾如下: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各项补偿费办理方法》(2008年批改)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交给团体的安顿补助费、团体一切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办理,首要用于开展团体出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形成的剩下劳动力的工作,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工作人员的日子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侵吞。
团体一切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运用和收益分配方法,有必要经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过半数经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存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方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交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
安顿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人的日子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一切者一切。
3、福建省
《福建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方法》(2012年批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交给行使土地一切权的团体土地经营办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人承揽经营的土地或许自留地,团体土地经营办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适当的土地给农人持续承揽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交给被征地农人;团体土地经营办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开展出产、处理农人日子出路的,能够在获得被征地农人赞同后,一致安排运用。能够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人,但质量和数量不适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份额由团体土地经营办理单位与被征地农人洽谈确认。
团体土地经营办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则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建立专户办理,用于开展出产、安排剩下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人的日子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运用办理方法应当由被征地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表决确认,出入状况至少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承受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监督。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移用、侵吞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运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监督办理的告诉》(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清晰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规模及分配方法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人和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归于团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于一切者一切,不该与财政资金混淆办理和运用。征地补偿费要依照公平合理的准则进行分配。乡村团体土地被征收后,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调整承揽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在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规模内一致分配。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能调整承揽地给被征地农人,也没有对被征地农人进行安顿的,有必要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交给被征地农人。被征地农人如不需求一致安顿,安顿补助费悉数发放给被征地农人。安顿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土地被悉数征收,且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吊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悉数用于被征地农人的出产日子。“撤村建居”时,在团体财物处置前,被征地农人持续享有原团体财物的分配权益。要严厉标准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下降国家和省规则的补偿标准,不得贪婪、截留、移用、抢占应当支交给农人的各项费用。依照规则留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属农人团体财物,应当归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厉办理,首先应首要用于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障开销,其次能够用于开展出产、添加堆集、团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酬劳、付出款待费用等非出产性开支。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告诉》(益政发〔2013〕13号)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团体土地经济安排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监督办理的告诉》(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乡村团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告诉》(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依照征地补偿费首要用于被征地农人的准则分配征地补偿费。乡村团体土地被征收后,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调整承揽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规模内一致分配;乡村团体安排不能调整承揽土地给被征地农人,也未对被征地农人进行安顿的,有必要将不少于87.5%的征地补偿款支交给被征地农人;土地被悉数征收,且乡村团体安排吊销建制的,征地补偿费应悉数用于被征地农人的出产日子。“撤村建居”时,在团体财物处置前,被征地农人持续享有原团体财物的分配权益。严厉标准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下降国家、省和市规则的补偿标准,保证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征地补偿费。
依照规则留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征地补偿费归于农人团体财物,应当归入公积金或公益金进行严厉办理,首先应首要用于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障开销,其次能够用于开展出产、添加堆集、团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酬劳、付出款待费用等非出产性开支。
5、山西省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方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十二条 土地被悉数征收,一起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吊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他20%均匀分配给征地补偿计划确认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悉数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份额支交给被征地农户,剩下部分留给村团体经济安排。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份额支交给被征地农户;其他20%留给村团体经济安排。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份额均匀支交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其他部分留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悉数支交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一切者。
6、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分关于乡村团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运用和办理定见的告诉》(辽政办发[2008]95号)
三、进一步清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法
(一)农人家庭承揽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被征地农人持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依照挂号的承揽地块对应面积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其间支交给被征地农户部分不得少于80%,团体留用部分不得多于20%。承揽方获得安顿补助费的数额,依照承揽方家庭成员中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核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交给其一切者,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7、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农人团体一切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运用的定见》(豫政办〔2006〕50号)
二、严厉确认征地补偿费分配准则和分配份额
坚持土地补偿费首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准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吞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成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掠夺、损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揽到户的乡村团体一切土地被悉数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份额支交给被征地农户,其他部分留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其间乡村团体一切土地被悉数征收并吊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份额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他部分均匀分配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揽到户的乡村团体一切土地被悉数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份额均匀支交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其他部分留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其间乡村团体一切土地被悉数征收并吊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悉数均匀分配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
征地触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悉数支交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一切者。
安顿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顿途径付出。由用地单位或许其他单位一致安顿被征地农户的,支交给担任安顿的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归于已承揽到户的安顿补助费,要悉数支交给被征地农户。归于未承揽到户的安顿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份额均匀支交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时本团体经济安排依法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成员。
8、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人团体一切土地补偿费用分配运用办理方法>的告诉》(甘政办发[2006]41号)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支交给享有被征收土地一切权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用乡村团体机动地、
承揽农户自愿交回的承揽地、承揽地流通和土地开发收拾新添加的犁地等,调整质量和数量适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持续承揽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留作团体开展基金。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不能调整土地的,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乡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赞同,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人个人的日子安顿、付出被征地农人的养老稳妥金,其他土地补偿费留作团体开展基金。
9、吉林省
听讼网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征地补偿费分配办理定见的告诉》(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一致清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份额。2005年1月1日至本定见施行曾经发作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用于农户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议,但分配给农户的份额不得高于80%。本定见施行后,团体经济安排土地悉数被征收,而且现已吊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悉数用于农户分配;团体经济安排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悉数征收,但没有吊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团体经济安排。被征地农人社会保障费用的履行,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则履行。
征收以家庭承揽方法承揽的乡村土地,需求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安顿的,安顿补助费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办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发放给被安顿人员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稳妥费用。
本定见施行后,征收以其他承揽方法承揽的乡村土地和团体一切的路途、水沟等,安顿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团体经济安排。其间,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土地被悉数征收,而且现已吊销建制的,留归团体经济安排的安顿补助费要悉数用于农户分配。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要悉数支交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一切者。
依照国家法律、方针和本定见规则,但凡留归团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要依照《村团体经济安排会计准则》规则,全额记入公积公益金办理,用于开展出产、添加堆集、团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酬劳、购买轿车、付出款待费、捐献、资助等非出产性开销。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对违反方针运用留归团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行为,要根据《吉林省乡村团体财物办理法令》、《吉林省乡村审计法令》等有关规则处理。
10、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监督办理工作定见的告诉》(津政发[2006]62号)
(六)土地补偿费分配份额。土地被悉数征收或征用(撤村建居)的,土地补偿费90%用于分配,10%作为善后准备资金,用于漏登、错登等人员土地补偿费的发放。
土地被大部分征收或征用(原团体经济安排建制保存或经调整保存)的,土地补偿费的 85%用于分配,15%由村团体经济安排安排运用。
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用于分配,20%由村团体经济安排安排运用。
11、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运用办理暂行方法>的告诉》(琼府〔2006〕21号)
第十三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自治安排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适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人持续承揽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份额支交给被征地农人。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自治安排依法获得的归于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自治安排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施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人参与稳妥、开展二三工业、乡村公共设施建造。禁止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移用于与开展出产、团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出产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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