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02:42浏览量:66
劳作合同改变:是指在劳作合同实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两边或单独根据状况改变,依照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弥补的法令行为。
改变劳作合同,应留意以下问题:
1、有必要在劳作合同依法缔结之后,在合同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之前的有用时间内进行。即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现已存在劳作合同联系,假如劳作合同没有缔结或许是现已实行结束则不存在劳作合同的改变问题。
2、有必要坚持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即劳作合同的改变有必要经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当事人的赞同。相等自愿、洽谈一致是劳作合同缔结的准则,也是其改变应遵从的准则。劳作合同联系,是经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一致而构成的,其改变当然应当经过两边洽谈一致才干进行。劳作合同答应改变,但不答应单独改变,任何单独改变劳作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3、有必要合法,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劳作合同改变也并非是恣意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约好的改变内容有必要契合国家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则。
4、改变劳作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经洽谈后对劳作合同中的约好内容的改变达到一致意见时,有必要达到改变劳作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方式达到的改变协议都是无效的。劳作合同改变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作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改变,并应订明劳作合同改变协议的收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收效。本条的这一规则,是为防止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因劳作合同的改变问题而发作劳作争议。
5、劳作合同的的改变也要及时进行。提出改变劳作合同的主体可所以用人单位,也可所以劳作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改变劳作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改变劳作合同的要求,阐明改变劳作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假如应该改变的劳作合同内容没有及时改变,由于原订条款持续有用,往往使劳作合同不适应改变了的新状况,然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改变劳作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则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改变劳作合同的要求置之脑后。由于根据劳作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则,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假如用人单位经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则或许导致用人单位能够单独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的相关常识:
劳作合同应具有的条款:
劳作合同法第17条规则: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工作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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