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6 22:05浏览量:2544
要求行为人采纳虚拟现实等方法,来不合法获取受害人的资产。因而在对欺诈违法量刑处分的时分,就会充分考虑欺诈所得的资产数额。恰恰如此,才会导致各个区域关于欺诈罪的量刑规范不一样。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带来欺诈罪量刑规范的内容,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1.构成欺诈罪的,能够依据下列不同景象在相应的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1)到达数额较大起点的,能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2)到达数额巨大起点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
(3)到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起伏内确认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能够依据欺诈数额等其他影响违法构成的违法现实添加惩罚量,确认基准刑。
(1)超越数额较大起点未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区域每添加15000元,二类区域每添加10000元,能够添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越数额巨大起点未到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区域每添加40000元,二类区域每添加45000元,能够添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越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越数额缺乏50万元,能够添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越数额已满50万元缺乏250万元,能够添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越数额250万元以上,能够添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外。
(4)其他能够添加惩罚量的景象。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科罪量刑的,欺诈数额在确认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添加惩罚量。
3.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添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信患、,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的;
(2)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挟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施行欺诈的;
(4)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违法活动而施行欺诈的;
(6)屡次欺诈的;
(7)因欺诈形成严峻后果的;
(8)其他能够从重处分的景象。
4.欺诈近亲属的资产,能够削减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体谅的,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
5.关于欺诈违法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认基准刑的,依据未遂部分违法行为的实施程度、形成危害的巨细、违法未达到目的的原因等状况,能够添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认基准刑的,依据既遂部分违法行为形成危害的巨细等状况,能够添加基准刑的40%以下。
看完上文的内容介绍后,你是否现已清楚在深圳欺诈罪量刑规范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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