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6 00:45浏览量:502
刑法修订前后,交通肇事 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疑问争议,且这些法令适用问题也演绎出许多纷争不已、亟需加以详尽研讨的刑法根本理论问题。本文从实践需求动身,联络最高法院制发的相关司法解说规则,就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首要问题进行剖析研讨,以供司法实务参   
刑法修订前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疑问争议,且这些法令适用问题也演绎出许多纷争不已、亟需加以详尽研讨的刑法根本理论问题。本文从实践需求动身,联络最高法院制发的相关司法解说规则,就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首要问题进行剖析研讨,以供司法实务参阅,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本内容  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和研讨:  
本罪的客观要件  
对本罪(根本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则的是“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据此,一般以为,本罪建立在客观上应当一起具有以下三点:榜首,行为人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办理法规首要包含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第二,有必要发作严峻事端,且“严峻事端”有必要“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第三,严峻交通事端有必要发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即严峻事端与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①]司法实践中应留意:(1)假如行为人没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即便有其他差错行为而引起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严峻交通事端,也不能建立交通肇事罪。[②](2)假如行为人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也发作了严峻交通事端,但该事端并非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之行为引起,对行为人亦不得追查交通肇事罪的罪责。  
作为过失违法,本罪以实害成果的呈现即“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丢失”的实践发作为建立要件。为了量化这一科罪规范、表现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一起也为处理本罪的其他一些科罪量刑问题供给清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高法《解说》)。该《解说》第1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峻交通事端,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第2条就构本钱罪根本犯的条件作出了规则,即交通肇事具有以下三种景象之一的,构成违法(最低一挡法定刑):(1)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2)逝世3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3)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别的,该条(第2款)一起规则,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六种景象之一的,也构成违法:(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2)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驭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5)严峻超载驾驭的;(6)为躲避法令追查逃离事端现场的。上述《解说》的规则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交通肇事案子的罪与非罪的区别供给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尤其是《解说》第2条第2款在构罪要素的设置上,以过失违法的留意职责理论为依据,特别强调交通运输人员的公共安全留意职责,对酒后驾驭机动车辆等行为构成违法的成果条件予以放低,充分表现了防备违法的思维,颇值得称道。  
可是,上述《解说》的规则,也引出这样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解说》仅仅简略地细化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仍是修正了客观要件?按照《解说》第1条的规则,“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违法的,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则科罪处分”,那么,假如没有“辨明事端职责”,是不是就不能追查行为人的罪责?别的,依据该《解说》第2条的规则,假如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使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或许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但并不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是否不构成违法?相同,交通肇事致使逝世3人以上,只负事端非必须职责的,是否也不构成违法?笔者以为,高法《解说》的内容,实践上对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本质性的弥补修正,由于《解说》第1条不可能仅仅对刑法第133条前段的朴实重复,其遣词杰出“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精力乃在于将该现实作为确定本罪的条件。《解说》第2条两款也重申“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和“平等职责”等要素,可见《解说》对本罪客观要件作本质弥补的精力是十辨明楚的。故笔者以为,遵从上述《解说》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应当以事端职责的确定为条件(依据我国路途交通运输法规的规则,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的确定由公安机关以“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方式作出);假如事端职责没有辨明,对行为人不宜追诉;在科罪条件上,也应当将《解说》所规则的“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和“平等职责”等要素考虑在内,凡不具有所规则的要素的,不应以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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